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是指以盈利为目的,通过向上网用户 收费或电子商务、广告、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,提供互联 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。
对申请从事经营性文化活动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。批准的,核发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,并 向社会公告;不批准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活动经 批准后,应当持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,按照《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到 所在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。
动漫产品分为动画产品和漫画产品,提供互联网动漫产品服务,如动画、漫画作品,包括FLASH动画、 网络表情、手机动漫等,需要办理动漫类文网文。
从事网络音乐活动,如音乐娱乐产品的制作、复制、发行、进口及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音乐娱乐产品的浏览、 使用、下载,都需要办理音乐娱乐文网文。
视频直播网文,即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演出剧(节)目类和表演类,做视频网站和直播表演类的用户办理必须办理, 如直播网站、视频门户等
网络艺术数字图片或数字模型产品的制作、复制、进口、发行、播放等活动以及将网络艺术品图片或数字模型登载在信息网络上, 或者提供用户浏览、欣赏、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。
展览、比赛活动是针对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(音乐娱乐、网络游戏、网络艺术品、演出剧节目、表演、动漫产品)而开展的在线活动。
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
公司属于内资企业
网站域名证书
八名计算机相关人员毕业证(部分地区)
公司名下3名员工社保(部分地区)
其他